019052016-156086 | 市场监管局;部门文件 | ||||
关于严禁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标识畜禽产品上市销售的通知 | |||||
市场监管局 | 嫩市监管发【2016】6号 | 2017-12-29 |
各股(室)、所、办、队:
近日,县人大对我局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进行视察工作中,发现部分禽类产品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检疫标识,严重的扰乱了食品市场秩序,给群众的食品安全带来威胁。
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款(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对我县辖区内加工销售(含小作坊、各类市场、餐饮行业及库房)禽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检验检疫标识开展检查。检查要求每只禽类产品无论外进还是本地自产,都必须有检疫标识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如无法提供检疫证明及检疫标识,当即责令下架,不准销售;如发现经教育不改仍违反规定进行销售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及《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进行没收、销毁、罚款等处理。
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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