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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19052017-156102    
  • 分类:
  • 市场监管局;部门文件
  • 名    称:
  • 关于印发《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文号:
  • 嫩市监发【2017】11号
  • 日期:
  • 2017-12-29

    关于印发《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http://www.bjyongji.com    时间:2017-12-29 14:46:06    来源:市场监管局

    各股(室)、所、办、队,直属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严格依法行政,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本局机关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对本级行政执法及相关工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日常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和行政许可审批监督。

    二、本局成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及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监督职责分工:政策法规股负责全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把关,具体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纪委办负责对行政执法及相关工作中涉嫌违纪的行为组织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等工作。各职能业务股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对各辖区所日常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加强行政执法进行社会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等外部力量的作用。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视察监督。

    三、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决定及行政执法重大问题例会制度,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全程监督,必要时约请检察院派驻检查室人员参会监督。杜绝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违反程序、随意裁量、滥用职权等问题。

    五、加强一般案件核审,在立案、办理、执行、结案等环节接受执法监督,案件核审率100%

    六、对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第五条所列情节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行政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二)加强日常执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执法违法行为。

    (三)对查证核实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及时纠正;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行政赔偿。

    七、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禁止出现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等执法违法行为。

    八、监督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依法持证上岗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九、开展行政处罚案件评查,规范办案行为。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52

    附件1

    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核审制

    一、各办案机构应在调查终结后2日内将案卷相关材料交法制机构核审。

    二、法制机构在接到办案机构送审的案卷后应登记,并在7日内对案卷做出核审意见。

    三、法制机构对核审通过的案件应登记,并对该卷给予局统一编序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四、核审的基本原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五、核审后应及时将案卷退回办案机构,以便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得到执行。

    附件2

    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处罚案件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及行政执法重大问题例会制度

    一、为了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控制重大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全程监督,杜绝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违反程序、随意裁量、滥用职权等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处罚案件的范围

    1。吊销企业法人或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对企业法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2。案值在10000元以上;

    3。没收非法所得自然人3000元,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30000元以上;

    4。罚款数额自然人3000元以上;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30000元以上;

    5。没收违法商品价值10000元以上;

    6。涉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重大案件;

    7。传销和变相传销;

    8。新型疑难案件;

    9。上级交办的重大疑难案件。

    (二)办案机构对符合上述范围的重大处罚案件,在审批前,应负责报法制机构及主管局长。

    (三)主管局长在接到办案机构上报的重大处罚案件后,应2日内负责召集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法制机构参加案件研究会。

    (四)邀请派驻检察官可以列席参加。

    (五)办案机构指导专人负责汇报案情,并提出初步处罚意见。

    (六)局班子成员、法制机构及办案机构应在研究会上详尽阐明自己观点,并对办案机构提出的处罚意见发表个人看法。

    (七)经局班子研究后,认为定性准确、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的,应当在研究会上形成统一处罚意见;对证据不足等情况的责令办案机构补充调查并重新拿出处罚意见;经研究认为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则作出销案决定。

    (八)案件研究会应由局长指派办公室人员负责记录。

    二、为加大查处大案要案执法力度,增强行政执法准确性,预防违规执法的发生,特在我局实施行政执法重大问题例会制度。

    (一)行政执法重大问题的范围

    1。吊销公司、企业法人的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2。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致残或死亡,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3。查处违法案件案值在5万元以上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5。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没有明确依据或者其他需要以会议的形式确认的。

    (二)局主要负责人为例会召集人,召集人负责确认参加例会的有关人员确认例会的时间、地点。

    (三)在例会上如果能够对有关问题能够决定的,在会上做出决定,如对有关问题无法认定的,会后报上级部门予以请示。

    (四)办公室对例会认真记录并存档。

    附件3

    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制

    为了进一步抓好案件移送工作,切实做到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准确移送,增强工作的规范性,切实加大对违章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移送的范围:本局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本局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三、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本局应当立即

    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局正职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审批。

    四、本局正职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局正职负责人自收到案件主管局长的复杂案件是否移送请示后,应在48小时内召开班子和相关人员参加的案情研究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五、本局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六、本局在查办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人民检察院,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二)涉案物品清单;

    (三)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四)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七、如案件承办人未向办案机构负责人提出移交建议的,承办人负全部责任。其提出移送建议,但办案单位领导对应当移送

    的案件未按规定及时向本局正职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建议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主管局长对办案机构提出移送建议后,不认真审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应该移送案件作出移交决定或将案情复杂案件上报本局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的,由主管局长承担全部责任。

    九、本局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对案件主管局长提交的案情复杂案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对应当移送案件组织班子研究并作出移交决定的,负主要领导责任。

    十、对不构成移送而由于不负责任而被按移送案件上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4

    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制度

    一、全局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现场处罚时,必须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否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三、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执法培训和专业法律培训,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四、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

    五、县局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本单位应在10日内将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附件5

    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所有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过错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行为违法不纠正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使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或者越权执法的;

    (四)不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审批事项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其他执法行为侵

    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七)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处罚的;

    (八)对不符合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的;

    (九)按一般程序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

    (十)按一般程序处罚不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的;

    (十一)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

    (十二)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

    (十三)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十四)末按规定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

    (十五)自行收缴罚款的;

    (十六)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收到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日期未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的;

    (十七)不使用或者使用非法定罚没单据的;

    (十八)将罚款和没收的非法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十九)使用、损毁依法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十)利用职权刁难、勒卡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第六条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行政责任,作出以下处理:

    (一)具体承办人直接作出的行为,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批准作出的行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作出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负责人的错误提出过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根据第六条规定承担全部责任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来源:

    (一)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

    (二)被处罚对象投诉的;

    (三)执法监督检查发现的;

    (四)备案审查时查出的;

    (五)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的;

    (六)有关机关转送或上级机关交办的;

    (七)其他渠道发现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由局法制机构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立案;立案后纪委办应确定专人调查,全面核实有关事实、证据,并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

    第十条调查终结后报审的处理意见,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局法制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立案后1个月内应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通知书》送达给被处理人。

    第十二条对查证核实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及时纠正;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行政赔偿。

    第十三条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在1个月内作出答复。

    附件6

    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局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进行案卷评查的标准为市局制订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如今后上级部门另有标准的,以上级部门的标准为准。

    第四条本局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自我评查和监督检查两种形式进行,以自我评查为主、监督检查为辅。自我评查由执法股各执法小组组织实施,每季度开展一次,采取办案人员评比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由本局法制机构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采取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评查应从执法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全面评查。评查结果应纳入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办案人员年度主办案件出现1件不合格的,由所在执法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出现2件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出现3件以上不合格的,组织培训学习,待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第七条对案件评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和不足,要进行限期整改、纠正到位,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报局法制机构。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按照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实施。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包括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适当等内容。凡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即视为不合格案卷。案卷评查的一般标准是案卷文书的基本要素,是案卷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四个阶段和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规范。此项采用百分制的办法,逐项给予计分。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即:90分以上为优秀卷,6089分为合格卷,59分以下为不合格卷。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邹强)